互联网和法律

今年6月,欧盟(EU,伦敦)提出了一项计划,要求总部设在其15个成员国以外的公司对通过互联网向成员国客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该提案旨在为在线商品和服务征税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劳拉·祖拉斯基著 2000年11月1日

今年6月,欧盟(EU,伦敦)提出了一项计划,要求总部设在其15个成员国以外的公司对通过互联网向成员国客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该提案旨在为在线商品和服务征税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当然,这一提议引起了抗议,尤其是来自美国的抗议,美国表示,对网上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的税将高于通过其他方式购买的相同商品征收的税。

是的,即使是互联网也不能免于税收。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使用不断增长,与之相关的立法也在不断发展。

网络立法

美国已经提出或通过了几项与互联网及其使用有关的法案,包括以下主要立法倡议:

  • 1984年颁布并于1994年修订的《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案》规定,某些试图访问政府计算机的行为是非法的,包括未经授权自愿访问这些计算机或超出授权访问计算机。

  • 1986年通过的《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试图为有线和电子通信的获取、使用、披露、拦截和隐私保护提供立法。ECPA禁止非法获取和某些通信内容的披露,并禁止政府在没有适当程序的情况下要求提供商披露电子通信。

  • 1996年的《电信法》成为62年来通信法的第一次重大改革。《电信法》试图对电信服务的许多方面进行立法,包括网络和有线电视、广播、电话服务和互联网连接。它还试图通过诸如家长控制电视节目的“V-Chip”等举措来规范这些媒体传递的内容。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电信法》中与审查有关的部分,认为它们违反了第一修正案。

  • 1997年被否决的《通信规范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试图对那些被认为“不适合”年轻互联网用户的内容进行监管,对那些故意在未成年人可以访问的地方传播此类内容或意图骚扰他人的人处以罚款。

  • 1998年,美国制定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案》,禁止任何州或地方政府在2001年之前对互联网使用或电子商务征税。

  • 1999年11月29日颁布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是《兰哈姆商标法》的修正案。ACPA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保护,防止“域名抢注”,即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然后将域名出售给商标所有人从中获利。

阻止垃圾邮件

任何有电子邮件地址的人都几乎肯定收到过某种类型的“垃圾邮件”——不请自来的邮件发送给多个收件人,通常是为了推销产品或服务。垃圾邮件的使用已经变得如此成问题,以至于许多立法者正在寻求通过某种类型的法律来限制或禁止垃圾邮件。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目前正在提出的一些反垃圾邮件法案是:

  • 米勒法案(HR 2612);

  • 《绿色法案》(HR 1910);

  • Murkowski和Torricelli法案(S 759);

  • 《怀登法案》(S 699);和

  • 韦根法案(HR 612)。

目前在参众两院提出反垃圾邮件法案的个别州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伊利诺伊州、爱荷华州、路易斯安那州、内华达州、北卡罗来纳州、俄克拉何马州、罗德岛州、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州和西弗吉尼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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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劳拉·祖拉斯基,网络编辑lzurawski@cah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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