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HA后视镜是否强制执行?

1月18日,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助理部长大卫·迈克尔斯向“公众公民”组织的工作人员发表讲话,纪念该组织成立40周年。迈克尔斯说:“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并不是要扼杀就业机会;我们是来阻止工作扼杀工人的。”

提多著 2011年2月28日

1月18日,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助理部长大卫·迈克尔斯向“公众公民”组织的工作人员发表讲话,纪念该组织成立40周年。迈克尔斯说:“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并不是要扼杀就业机会;我们来这里是为了阻止工作杀死工人。”

1970年12月30日,尼克松总统签署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1971年4月28日,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诞生。许多最初的29CFR机器安全法规都是由OSHA采用(全部或部分)现有的ANSI B11机床标准产生的。历史反映了OSHA一贯的重点是工作场所的安全,也就是说,在工作场所制造的“产品”不是OSHA的重点。

我听一些人说,这种集中的方法实际上允许制造商制造和交付不安全的机器。我相信我们还有“其他”保护措施,如责任、最佳实践,以及当公司在美国生产销售机器时做正确的事情。然而,OSHA的这种重点方法是否意味着他们的执行是在机器投入生产后实施的?这是一种“后视镜”方法吗?

相比之下,以欧洲为例。OSHA是美国的法律,机械指令是欧洲的法律。机械指令涵盖了各种类别和类型机器的设计、制造、测试和安全认证。这些标准适用于机械OEM和工程公司。最终拥有和操作机器的最终用户也使用相同的标准。这个场景有点过于简化了,但是,您可以很快推测欧洲的强制执行是针对OEM的。所以,说在欧洲制造和运输不安全的机器可能是不被允许的,不是很合适吗?

我们的OSHA机器安全方法(与欧洲相比)不是有点类似于从谷仓里出来的牛吗?在我看来,考虑到我们的后视镜方法,美国的最终用户需要在采购订单中保持警惕,将合规要求推向OEM和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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